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彭景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
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