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17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17號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於中華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5調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子龍
相對人 廖威証
調解成立內容:
一、
兩造同意就
本件車禍事故所生損害經計算並互為抵銷後,同
意各自負擔,互不請求損害賠償。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向關係人朗讀並無
異議。
聲請人代理人 黃永仁
相對人 廖威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洪郁筑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