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書妤
相 對 人 鄭嵦蓒即鄭玉婷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電信費,有
起訴狀在卷
可稽,而被告
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