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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小調字第 1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296號
聲  請  人  沐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思嘉  
相  對  人  陳秋雪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甚明。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本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同此見解)。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室內設計委託合約書第12條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司促卷第13頁),是以,雙方已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依原告聲請(見竹北小調卷第17至19頁)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