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37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邱金星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片語■(更生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
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
■片語■(更生清算),雖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
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云云。
惟查:
列舉式">■列舉式■,有
__在卷
足憑,
堪認債務人應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其
■片語■(更生清算)之聲請既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且
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子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