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752號
聲 請 人 陳易萍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家分行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聲請人稱,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上開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