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馬慈憶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竹北自來水公司、竹北市公所、竹北消防隊聲請調解事件。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
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
本件原告聲請調解狀
所載相對人竹北自來水公司、竹北市公所、竹北消防隊為法人或機關,
聲請人未於
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竹北自來水公司、竹北市公所、竹北消防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茲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