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22號
即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廷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戶籍址在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2,此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稽,又本件車禍發生處係在台南市仁德區中正路二段與民安路一段口,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車禍資料核閱
無訛,足見本件被告住所及侵權行為地均
非在本院
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