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97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金事件,
聲請人起訴時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