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北建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任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花東石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仟伍佰陸拾伍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69,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65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