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北建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任
原 告 新花東石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稱新花東石 材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以裁定命
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65元,此通知已於114年8月13日送達
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上訴人
迄未補正,其
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