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北建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道法自然工程行即張星宇
相 對 人 六木景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聲請人主張受
相對人指示
承攬施作公園泥作之工程,相對人尚積欠合計新臺幣20萬元之工程款及賠償金未給付,
乃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等語,然其起訴時,相對人六木景觀有限公司登記之公司所在地位於桃園市龍潭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聲請人亦未說明本院有管轄之理由,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