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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簡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0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蕭世璋
被 告
鄭詒栩即鄭安佑
本件
因被告具狀表示有重要證據足以影響判決結果,應
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鄭詒栩即鄭安佑未於
言詞辯論
到場,經原告
聲請
一造辯論
判決,本院認被告既具狀表示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證據,為維被告之訴訟權利,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
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