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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簡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4號
原      告  卓益鈞 
被      告  凱亞網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曉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用。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屬專屬管轄訴訟,依原告提出之迷歌Mego迷你KTV合作契約書第11條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關於本件訴訟之管轄,兩造及法院均應受該合意管轄之拘束,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