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43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張文棟
被 告 黃泓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1,237元,及附表一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爰依原告之
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3年9月3日起陸續向原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使用,
惟未依約清償,
迄今尚積欠電信費、小額付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合計10萬1,237元(附表二所示),原
債權人將
前揭債權讓與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欠費門號資訊、門號服務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帳務資料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
上開事實,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是故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0萬1,237元,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一: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