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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簡字第 6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43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張文棟  
被      告  黃泓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1,237元,及附表一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1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3年9月3日起陸續向原債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使用,未依約清償,今尚積欠電信費、小額付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合計10萬1,237元(附表二所示),原債權人前揭債權讓與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欠費門號資訊、門號服務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帳務資料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故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0萬1,237元,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一: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10萬1,237元
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表二:
序號
門號
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1
0000000000
20,069
2
0000000000
20,110
3
0000000000
6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