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北簡字第 6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忠憲  

            周秀莉  

上訴人即
被      告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5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