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驊曖體育文化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嘉瑜
(即原告)
上列
當事人間
解除契約事件,
聲請人聲請移送管轄,本院裁定
如下:
理 由
本件因契約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應以契約履行地(桃園市○○區○○路000號)法院管轄,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該法院等語。
二、
按同一訴訟,數法院有
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
消費者保護法
所稱之「消費關係」,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
法律關係而言;「消費關係發生地」解釋上則應包括消費契約之訂立地、履行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為移轉管轄之裁定者,僅得基於
相對人即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之,
聲請人即被告就管轄權之
抗辯僅係促使法院發動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而已,並
非謂聲請人有聲請移轉之權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
難謂有據。相對人即原告本件起訴
乃主張其在新竹縣竹北市利用網路購買線上課程,並刷卡購買完成,依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本件契約履行地亦有在新竹地區。又相對人主張
兩造間有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消費關係存在,相對人就該消費關係所提本件訴訟
核屬同條第5款所稱消費訴訟,依同法第47條規定,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是以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