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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東勞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騏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俊鋒 
被      告  陳諺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被告誤以為於本院竹北法庭開庭,而遲於到庭,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請被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答辯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