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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東勞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騏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諺緯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惟被告誤以為於本院竹北法庭 開庭,而遲於到庭,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 再開言詞辯論,依 上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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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