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1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巫承諺
被 告 范振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
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