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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東小字第 1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14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袁子謙 
被      告  戴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39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