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1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樓、0樓及00號0樓
鄧介榮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金戀之遺產清償已
報明債權後之賸於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金戀
之遺產清償已報明債權後賸於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
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