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 樓、0樓及00號0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7萬8,8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