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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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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東小字第 2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1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戴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馮鏈輝  
被      告  羅明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980元,及其中10,022元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