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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東小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5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永隆工程行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竹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1月12日宣判,因尚有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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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