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64號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380元,及其中新臺幣39,000元自民國112年10月11日起、其中新臺幣19,380元自民國112年11月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