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東小調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劉權賜
代 理 人 林雲惠
相 對 人 金台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係請求
相對人返還不當得利。
惟相對人公司之設立登記址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有相對人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證,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