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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東救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馮芊瑞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中德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 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二、 經查, 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13年度竹東勞簡專調字第2號),係聲請人主張其於受僱相對人期間受有職業災害而提起勞動訴訟 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核屬前開法律規定之訴訟類型,且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結果,顯非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宗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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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