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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東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傅亭淵 


                      住○○市○區○○○路000號0樓      相  對  人  兆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禾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兆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代辦契約不存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無訛,且所提確認代辦契約不存在請求,尚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