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東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傅亭淵
住○○市○區○○○路000號0樓 相 對 人 兆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
法第63條亦有明文。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兆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代辦契約不存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
,堪認無訛,且所提確認代辦契約不存在請求,尚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
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