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東簡字第74號
原 告 林家榮
林文欽
林瑞妹
林秋蘭
兼 共 同
林秀汶
林秀炳
林水珠
林玉珠
林金玉
陳福生
吳俊宏
黃德高
吳思含
吳媛娟
吳端媛
陳雅麗
陳晶蘭
葉春梅
林秉楓
張玉芬
林俊宏
林嘉宏
林嘉偉
林坤龍
陳林桂珍
林秀珍
廖增松
廖哲賢
廖哲儀
廖郁瑩
廖明月
廖明珠
廖明蘭 住○○市○○區○○○路○段00號 廖明桂 住新竹市香山區中華路五段000巷0弄00
廖金鐘
吳淑珠
廖志偉
廖偉廷
廖佳鈴
廖昭鳳
陳文良
黃毓齡
陳弘育
陳建利
陳怡君
陳麗美
陳宥蓁
陳佳瑩
林廖秋妹
李廖秀梅
韓國寶
韓國樑
韓櫂祥
韓國政
廖美燕
廖育翎
郭義雄
郭義明
郭素娥
郭素梅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查本件已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宣判,惟被告林呂秋蓮於言詞辯論前已死亡,而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請原告提出被
繼承人林呂秋蓮之除戶
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製作
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