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東簡字第8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彭義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於本院竹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捌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30
日宣判,因尚有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又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14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000元,尚餘3080元未繳,爰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