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竹東簡字第 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8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余日進 
被      告  彭義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均以九期為限。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5月13日起至116年5月13日止,利息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575%計算(目前為年息2.17%),借款人若未按期攤還時,逾期6個月以内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被告自112年11月13日起未依約還款,經催告仍置之不理,依其他約定事項第3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全部債務,今被告尚欠如主文所示借款及利息、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7萬1417元,及其中1萬8537元自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35萬2880元自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借款契約、其他約定事項及催收紀錄表等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規定甚明。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爰審酌目前利率水準、社會經濟狀況、違約金原則係為填補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並參酌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點第2項第1款規定「金融機構依前項約定收取違約金時,其收取方式應依下列方式擇一於契約中約定:㈠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等有關按期計收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之限制,認原告得請求之違約金,應以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為限,逾此範圍即屬過高,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如主文第1項為當。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末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僅就違約金部分敗訴,且原告敗訴部分不影響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是以本件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負擔為適當,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