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21號
原 告 陸以國
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923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923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
上訴狀(應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