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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北勞小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23號 原 告 何沛瑄 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847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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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