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
11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7號
原 告 彭妍綾
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0號13樓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竹北勞小字第7 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 年4 月29日下午2 時38分在本院
民事庭第34法庭
宣判,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林麗玉
通 譯 劉清珺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250元,及其中新臺幣58,800元自
民國113 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新臺幣5,450 元自
民國113 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4,25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