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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北勞簡字第 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治)
                114年度竹北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黃雅珮
              
    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0號13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竹北勞簡字第3 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 年4 月1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33法庭宣判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高嘉彤
    通  譯  鄭筱蓉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688 元,及自民國114 年3 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及歷次筆錄。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詳如起訴狀,並有所附與原告陳述相符之
  LINE對話紀錄、被告積欠薪資明細、離職證明書等為證,被
  告經合法送達,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及證據,斟
  酌本案全卷卷證資料及辯論意旨,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事實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