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
114年度竹北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黃雅珮
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0號13樓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竹北勞簡字第3 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 年4 月1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
民事庭第33法庭
宣判,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林麗玉
通 譯 鄭筱蓉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688 元,及自民國114 年3 月15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詳如起訴狀,並有所附與原告陳述相符之
LINE對話紀錄、被告積欠薪資明細、離職證明書等為證,被
告經合法送達,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及證據,斟
酌
本案全卷卷證資料及辯論意旨,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事實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