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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北小字第 1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1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黃永仁  

被      告  徐豪廷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293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45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