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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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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北小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3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黃永仁  
被      告  吳錫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上開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為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