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3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黃永仁
被 告 吳錫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第1頁第1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
上開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為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