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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北小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9號
原      告  曾資荁  
被      告  曾華健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