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21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田偉明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竹北小字第214 號
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 年5 月29日上午9 時56分在本院
民事庭第33法
出席人員:
法 官 林麗玉
通 譯 古世邦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03元,及自民國114 年5 月6 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