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北小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陳瑋翔
陳易萍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
分公司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
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