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北小字第277號
原 告 豐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雲賀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25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餘1,0
00元(計算式:1
,500-500=1,0
00)未據繳納,
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