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277號
原 告 豐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雲賀社區管理委員會
苗繼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