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北小字第29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歌泰茲」之國籍、
護照號碼或出生年月日等足以特定身分之資料,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其對
「歌泰茲」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具狀追加
「歌泰茲」為
被告,並
聲請函詢內政部移民署
「歌泰茲」之出入境資訊,經內政部移民署答稱:需有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等可個別辨識之資訊,僅有中文譯名可能譯錯或多筆相同譯名,無法辨識為何人,有電話紀錄存卷
可稽。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資訊,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對「歌泰茲」之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