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5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王耀星律師即陳朝輝之
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陳朝輝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8,478元,及其中新臺幣18,385元自民國10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王耀星律師即陳朝輝之
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
繼承人陳朝輝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