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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北小字第 3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5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仲孝  
            黃婉庭  
被      告  李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桃小字第2299號),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肆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之方式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並分別簽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同意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讓與原告。被告自112年10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分期價款,依系爭契約第10條之規定,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被告尚餘如【附表】「剩餘價款」欄所示金額未清償,共計46,657元,並依年息16%計算遲延利息。爰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分期價款繳納明細為證(桃小卷第7-18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遲付之價金均已達全部價金1/5,而【附表】編號4最後一期還款日即為112年10月25日。是以,原告就【附表】編號1至4均以112年10月25日為起息日,即屬有據
㈢、綜上,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6,657元,及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為被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後併宣告得免為假執行,暨於判決時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五、本件判決基礎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分期總金額
剩餘價款
利息
1
【SANLUX 台灣三洋】4-6坪 1級變頻冷暖冷氣 SAC-V28HR3+SAE-V28HR3 R32冷媒
18,800元
18,800元
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2
【ASUS獨家繪圖板組】ROG Zephyrus GA503QS 15.6吋電競筆電 R9-5900HS 16G 512G SSD GeForce RTX3080 W10
59,058元
16,405元
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3
【Kolin 歌林】7-9坪 R32 一級變頻冷暖型分離式冷氣 KDV-51208R KSA-512DV08R
29,623元
11,106元
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4
【ZOJIRUSHI 象印】象印*5.3L*鐵板萬用鍋 EP-RAF45
4,160元
346元
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共計
46,6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