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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北小字第 3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5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      告  曾士齊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1173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11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