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 訟代理人 鄭欽仁
被 告 亙旺商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853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固定加碼年息百分之1.0050(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723,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新臺幣2,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