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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北小字第 3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  訟代理人  鄭欽仁
被        告  亙旺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853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固定加碼年息百分之1.0050(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723,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新臺幣2,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