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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北小字第 3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68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川龍一
訴訟代理人  陳書維  


被      告  黃大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338元,及其中新臺幣58,059元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