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竹北小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44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吳宗豫  
            葉家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東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