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55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仲偉
被 告 陳雨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798元,及其中新臺幣58,398元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